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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打脸“失期当斩”的司马迁?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2025-11-07 12:57 来源:咖思漫 点击:

《睡虎地秦简》打脸“失期当斩”的司马迁?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司马迁在《史记 陈涉世家》中记载,秦二世元年七月,去渔阳郡戍守的队伍在大泽乡一带遭遇大雨,耽误了行程,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由于“失期,法皆斩”的原因,索性这支队伍在屯长陈胜、吴广的带领下揭竿而起,反抗秦朝,按照当时的想法是反正都是个死,不如死的壮烈一些。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是“失期,法皆斩”这个条文把戍卒逼向了秦朝的对立面,如果没有这个法律条文很可能陈胜、吴广他们就不会这么激进,同时通过这个法律条文也表现出秦朝重“酷法”的暴虐形象。这个说法或者说这个想法一直被后世人坚信了两千多年。

陈胜、吴广领导的大泽乡起义

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大量竹简,我们也可称之为《睡虎地秦简》,这些竹简其中就包含战国晚期到秦始皇时期的一些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制度,其中有一条关于《徭律》是这么记载的: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虽然竹简上个别处有缺字或者模糊不清的现象,但不影响基本意思解读,大致意思是: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

《睡虎地秦简》

此解读一公布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原因是认为这条律文与《史记》中记载的“失期,法皆斩”说法不一致。按照《徭律》的说法,失期仅仅是作出一些惩罚性措施,并不至于被斩,很明显,这与《史记》记载相矛盾。而坐作为文物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无论是在时间上亦或是可靠程度上都比“一家之言”的《史记》要权威的多,由此一部分人认为《史记》的权威性受到了质疑,更有一些文史人表示《睡虎地秦简》打脸了司马迁的《史记》。然而事情并没有质疑人想象的那么简单,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就目前而言尚有几处疑点需要进一步考证,只有疑点解开了,结论才能更加接近事实。下面我们就看一看疑点有哪些。

《史记》书影

一、《徭律》的条文是否适合“戍卒”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跟“失期,法皆斩”相矛盾的说法来自《睡虎地秦简》中的《徭律》。《徭律》顾名思义是针对徭役指定的法律,而根据《史记》记载,陈胜、吴广这批人是“发闾左適戍渔阳”,渔阳郡当时是地处长城的边防地区,所以他们的身份是去渔阳的戍卒。徭役一般是指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单纯从事普通劳役的人员,而戍卒不仅需从事必要的劳役而且还要负责战斗,其中战斗是其他们的主要职能,这类似于前线打仗的战士也要会简单的防御工事技能。所以说徭役和戍卒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庄小霞博士就在《“失期当斩”再探 》中提到:

《徭律》的规定不适用陈胜吴广等卒事实上他们“失期,法皆斩”,与普通服劳役性质不同。

渔阳郡位置

而且在《睡虎地秦简》的《秦律杂抄》中也发现有《戍律》的条文,说明当时的秦朝是有专门针对戍卒的法律,至于《戍律》是如何对戍卒这种“失期”行为的处罚,目前尚未有相关文字记载。所以说在没有对应戍卒的法律出土之前,用《徭律》的条文去考量戍卒的“失期”行为是极其不严谨的。

二、“法”是律法还是“军法”

我们注意到在“失期,法皆斩”这种话中有一个“法”字,一些人把这个“法”字直接理解为“秦律”,其实这种理解方式还是有待商议的。因为虽然“法”、“律”二字在人今看来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这在先秦时代“法”和“律”是有一定区别的,由“法”到“律”一般认为是从秦国开始的,有一说法是商鞅根据李悝的《法经》改“法”为“律”的,也就是说在商鞅变法后,秦朝称法律为“律”的。

《唐律疏议》: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唐律疏议》书影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树臣也认为“改法为律”发源于秦朝,他在《秦“改法为律”原因考》一文中写到:

秦国“改法为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改法为律”的“法”,盖指李悝在整理诸国法律实践成果基础上编纂的《法经》;“改法为律”的“律”即指秦律。

同时也提到了老一辈的中国法史学者们也认为,以“律”为名的法典大概开始于公元前四世纪,它的创始者就是商鞅。后来在四川青川县考古出土的秦国《为田律》也说明最迟在秦惠文王时期就已经称“法”为“律”了。从秦朝开始,历朝历代的法律都称为“律”,几乎没有称“法”的,比如《汉律》、《唐律》、《大明律》。所以说这个“失期,法皆斩”中“法”至少不一定指的是《秦律》。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庄小霞博士就在《“失期当斩”再探 》一文中通过论述三代以来的军法规定,指出这个“法”很可能指的是军法,因为古代军法中往往会存在“后至者斩”的规定。

军法有时只泛称为“法”,这里所谓的“法皆斩”之“法”不是指普通的法,而是来源于军法规定,“失期当斩”是军法,而且其历史悠久。

由此可见,如果说司马迁所记载的“法”是指军法,那么《徭律》的提法就跟陈胜、吴广他们的“失期”行为没有必然关系,司马迁的说法可能就是真的,也就谈不上《睡虎地秦简》打脸司马迁的说法。所以说在这个“法”的含义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司马迁是否被打脸还有待商榷。

《司马法》

三、秦二世“轻罪重罚”的理论影响

《睡虎地秦简》他的使用时间是在战国末期至秦始皇在位期间,那时的《秦律》是否在秦二世统治时期依旧被使用我们无从得知。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秦二世曾经改动过《秦律》。秦二世即位后,批准赵高的“严法而刻刑”的建议,更改了一部分《秦律》。

《史记 李斯列传》:赵高曰:“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近之。此则阴德归陛下,害除而奸谋塞,群臣莫不被润泽,蒙厚德,陛下则高枕肆志宠乐矣。计莫出於此。”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

赵高的影视形象

后来又采纳李斯提出“明君要轻罪重罚”的观点。最后的结果是秦二世以“轻罪重罚”的实施的成绩作为官吏考核的标准,看谁重罚的犯人多谁就是贤明的官吏。结果不难想象,在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办法下,官吏们根本就不注重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最终导致大街上尸体堆积如山,行人有一半是有罪之人。

《史记 李斯列传》:(李斯)书奏,二世悦。於是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刑者相半於道,而死人日成积於市。杀人众者为忠臣。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

李斯

在秦二世这种“轻罪重罚”的理论影响下,即使按照当时的《秦律》规定罪不至死,也很有可能被判处斩刑。当然是否能真的被处斩很大程度上估计还要看当地官员的“心情”,只要最后的处罚力度高于当时的《秦律》标准即可,这个判罚是弹性的,一定程度还存在“留活口”的可能性,所以后来吴广还说了一句:即使退一万步讲即使没有被处斩,也会大概率战死。

《史记 陈涉世家》: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

所以说即使司马迁所说的“法”就是《秦律》,但是按照秦二世“轻罪重罚”的标准来看,“失期,法皆斩”也是大概率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个提法也不算“打脸”。

秦二世 胡亥

结论

综上,在没搞清楚作为打脸司马迁主要证据的《徭律》是否适用于“戍卒”以及对“法”字的含义理解尚不明确,甚至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时秦二世“轻罪重罚”的统治背景的情况下,就断言《睡虎地秦简》打了司马迁的脸,这对司马迁以及他的著作——《史记》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偏颇的,现在还远远没到下结论的时候。《睡虎地秦简》打脸“失期当斩”的司马迁这个说法真的还为时尚早。

司马迁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