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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17岁少年折磨女子致死,火烧下体,被捕后扬言:我死不了

2025-08-24 01:24 来源:咖思漫 点击:

4名17岁少年折磨女子致死,火烧下体,被捕后扬言:我死不了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三字经》开篇阐述了人天生具有善良的本性,然而后天的环境和教养会导致人们的行为和习性产生差异。

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也意味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与何种人相处、以何种方式生活将直接影响其品行和性格。

这些古话不仅适用于成年人,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尽管我国已经对未成年犯罪的量刑与处罚进行了细致规定,但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仍然对未成年犯罪率产生影响,导致其呈现上升的趋势。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共同努力创造积极正向的环境。通过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从而减少不良影响的产生,为未来的成年人打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2006年5月发生了一起年轻女子受害案,涉案者是4名未成年人。他们以满足自己变态的欢愉为目的,对女子实施了极端残忍的虐待。他们使用棍棒反复击打女子全身,甚至剥去她的衣服,纵火焚烧她的头发和下体。这种残忍程度令人难以忍受。

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导致这4名少年如此残忍地折磨一名女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着深仇大恨?

恶魔的低语

2006年5月的一个清晨,北京市某派出所接到一起报案。据报,一名环卫工人在清扫街道时发现了一具穿着凌乱、脸部肿胀的女尸。

警方迅速赶至现场展开详细的勘察工作。

女尸身上发现了多处打击伤,头发和下体上明显可见烧焦的痕迹,死亡时间估计在凌晨三点左右。

人们纷纷猜测,为什么这名女子会在凌晨被抛弃在这里?又是谁对她这样凶残地下手?即使对于经常面对尸体的警察来说,看到女子遭受如此惨状,也感到下手之人如同恶魔一般。

然而,他们当时还不知道,这个口中的恶魔竟然是由4名未成年人组成。由于该地区的许多胡同没有监控摄像头,女子身上也没有携带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警方一时不知如何展开调查。

当有人告知附近发生了一起命案,而且描述与他妻子的衣着相似时,一名男子急忙赶来了解情况。然而,他一看到现场的情景,立刻软倒在地。

根据罗先生的陈述,昨晚他因工作应酬一直忙到深夜12点。妻子丁晓燕多次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回家。

由于他与甲方一直在沟通,罗先生不好意思提前离开,只得告诉妻子不必等他回家。当晚,他喝了些酒后回到家,便躺在沙发上睡着了。

第二天,孩子的呼唤才将他唤醒。他惊讶地发现妻子整晚都没有回家,并发现了妻子发来的短信,表示要去接他。

根据罗先生提供的信息,警方可以确定丁晓燕是在凌晨出门,经过胡同时遭受了残忍的袭击。由于凌晨时段车流较少,很难获取到有用的线索。

然而,警方将之前发生的一起袭击拾荒老人的案件与此次案件进行了比对,发现手法非常相似,并且两起案件发生地点相距不远。

这引起了警方的高度警觉,很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为。凭借这一重要线索,警方开始追踪嫌疑人,并最终揭示了令人震惊的真相——杀害受害人的竟然是四名未成年人。

在他们被逮捕时,这四人仍然在网吧里玩游戏,毫不在意地说笑着。令人震惊的是,他们作案的动机竟然如此冷血和无情:“我们只是觉得无聊,想找点有趣的事情做。”“听到她的惨叫声,我们觉得刺激、好玩。”

当一名负责审讯的警察看着他们毫不在乎的态度,用平淡的语气说出恶毒的话语时,他忍不住问道:“在动手的时候,你们不担心被发现、被抓起来,进监狱吗?”这四人听到问题后连连摇头,毫不在意地表示:“我们是未成年,死不了的。”

案件经过

根据4名罪犯中年龄最大的苗某称,,他和他的女友小梅,还有他的弟弟和弟弟的女友小玲,都是无业游民,经常在网吧消磨时间。一天深夜,他们肚子饿了,却没有钱买吃的。

苗某就建议他们出去转转,说不定能找到机会,其他三个都同意了,因为他们以前也经常在夜里遇到捡垃圾的人或者其他特殊人群。

他们走出网吧,来到一个胡同里,看到了胡同尽头的丁女士。小玲故意摇摇晃晃地走过去,假装摔倒了。

丁女士看到他们都是小孩子,以为他们有什么困难,就想要帮助小玲起来,没想到,另外三个人却说是丁女士故意撞倒小玲的。

丁女士很着急要去接她的丈夫,不想多事,就想要绕过他们走,但是她没想到四个人有多坏。苗某的弟弟小苗突然给了丁女士一个耳光,把她打倒在地。

另外三个人一言不合就动手,小梅想要撕掉丁女士的衣服,丁女士下意识地推了一下,小梅没想到被推了一个踉跄。

下一秒小苗拿起垃圾桶旁的棍子朝着丁女士的头部扫去,丁女士的惨叫声响起。四人不仅不觉得害怕反而觉得还不够,继而又再次扒下丁女士的衣服。

脱不下来的就直接拿出打火机烧,丁女士嘴里不停地说着道歉的话,告诉他们自己还有一个比他们还小的孩子,希望他们可以住手。

丁女士没想到几人有多残忍,小玲听到丁女士的话反而打的更凶,因为她妒忌,她的父母自从离婚后就再也不理她,她就是个无人问津的孩子。

整整四个小时,几人变着法的折磨丁女士,丁女士的声音也越来越小,直到彻底没有了声音,四人才停手,搜罗出丁女士身上仅有的一百多块钱潇洒离去。

听了他们的陈述,办案的警察不由得心惊,到底是什么样的环境才造就了这样漠视生命,漠视法律的孩子。

同时,他们也对丁女士的遭遇感到痛惜,老人眼中贤惠的儿媳,丈夫眼中勤劳的妻子,邻居眼中善良的母亲,就这样离开了。

子女不教,父母之过错

苗某和他的弟弟小苗是本市的人,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后来因为工作上的矛盾和经常的吵架,两人就分手了,苗某和弟弟都跟着父亲过。

苗某的父亲每天只知道忙碌的工作,回到家后基本就是呼呼大睡,每个月给苗某一些零花钱,让他们自己解决吃饭问题。

本来两人都在本市的一所高中读书,但是两人在学校不好好学习,总是惹是生非。就算是一次次的请家长,苗某的父亲也只是说自己一个人管不了。

让老师打电话找他们的母亲,老师也没有办法,后来两人因为违反校规,被劝退了。苗某的小女友小梅是外地人,因为父母的工作原因来到北京,但是父母整天忙着生意上的事。

很少关心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小苗的女友小玲和他一样父母分开,她总是在父母家来回,有一次因为和父母闹翻,就离家出走,因此认识了小苗。

四人在一起之后,每天都是在大街上晃悠,或者是去网吧,有时候还会在外过夜,如果没钱了就跟父母要。

父母不给就想办法去抢捡破烂的老人或者是一些比他们小的孩子的钱。就这样一天天的过日子,直到造成了今天的杀人悲剧。

法律制裁

在本案中苗某和小苗都已经17岁多,小梅还有一个月就18岁了,小玲还不到14岁。2007年,北京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四个罪犯进行数罪并罚。

判处苗某和他的弟弟有期徒刑17年,判处小梅和小玲有期徒刑14年和有期徒刑9年。审判结束后,丁女士的丈夫对审判结果不满,选择上诉,经过二审。

法院认为苗某弟弟在本次案件中表现出极其恶劣的行为,而且有主观的带动他人的行为,将其一审判决结果改为无期徒刑,其他三个则维持原判。

本次判决中把四个罪犯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不是故意杀人罪,是因为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但是两者有以下两种情况时是比较难区分,一种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两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

而且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两者虽也同属于故意犯罪,但是客观上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

所以,分辨两者的关键在于故意内容,故意杀人罪是以夺走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故意伤害则是以伤害他人身体,即使是伤害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例如伤害行为会因为打击的方向、时间等差异造成死亡。从四人的行为来看,他们主观上是以寻求乐趣为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杀人而做出这样的行为。

不过由于四人的手段恶劣,且在伤害丁女士身体上有主观故意,下手毫无顾忌,导致被害人死亡,故而四人的故意伤害罪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次案件中的四个罪犯都已满十四周岁,虽然苗某的女友还没到十六周岁,但是按照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苗某等人还曾经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从捡垃圾的人那里抢钱,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量刑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最高可到死刑。

本案中的四个罪犯多次用暴力的方法恐吓和抢夺他人财物,其中因抢劫致丁女士死亡,属于严重情节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年龄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也不能成为逃避法律的借口。只要是违反了法律,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在案件的审理中警方对四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四人的家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问题,父母离异、管教不严的问题比较明显。

他们在压抑、缺乏关爱和引导的环境中长大,会形成一种扭曲的观念,会妒忌,会用最恶毒的方式对待别人。

对此,呼吁父母能够重视孩子的家庭教育,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他们的行为会对孩子产生极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