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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岁老人强奸女尸,女尸受到刺激复活,该当何罪?权威解答来了

2026-01-31 10:41 来源:咖思漫 点击:

60多岁老人强奸女尸,女尸受到刺激复活,该当何罪?权威解答来了

殡仪馆的60多岁老人强奸女尸,女尸受到刺激复活,女子报警男子强奸!该当何罪?权威解答来了!

殡仪馆工作人员王强,男,60多多岁,胆子大,60岁退休以后,进入殡仪馆工作,许多人不敢上夜班,殡仪馆的领导找到王强,增加夜班津贴,王强就上夜班了。

一天下午,殡仪馆送来一个女尸体,由于天色已晚,家属计划到第二天火葬,家属提出让殡仪馆的人员先简单对女尸体仪容。

仪容师傅做完仪容以后,夜班的王强已经来上班了,仪容师傅请王强帮忙给女尸体协助整理相关事项。

王强看到女尸体以后,感觉很惊讶,这个女人感觉不像死亡了,皮肤很好,年龄才27岁,仪容师傅告诉王强,这个女人是运动员,身材很好,年轻漂亮,皮肤白皙,在一次野外游泳的时候,抽筋导致溺水死亡,真是太可惜了。

王强看到这个女人,也是感到惋惜。

到了晚上,王强感觉无聊,就在吃宵夜的时候,喝点酒,有点醉醺醺的。

喝完酒以后,恰好路过这个女尸体旁边,就好奇的再次掀开白布,看这个女尸体,他无论怎么看,感觉不像死亡了,就使用手触摸这个女人的脸蛋,忍不住亲吻这个漂亮的脸蛋。

心中有了邪念,殡仪馆夜班只有他一个人值班,他就对这个女尸体进行不轨之事,这个女尸体突然醒了,睁开眼睛看到王强在强奸自己,很恐怖,就大声呼救,把王强吓呆了,王强也不知所措了,复活的女人立即顺手拿走身边王强的手机,逃跑了,然后打电话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了。

警察立即赶到殡仪馆把王强拘留带到派出所。

这个女人起诉王强强奸罪。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这个问题,许多人有不同的答案:

1、一些人认为但是这个强奸罪是针对活人的,王强在强奸的时候,这个女人被判断死亡了,因此王强强奸的是女尸体,但是强奸罪对于女尸体是不成立的。

2、也有一些人认为属于强奸罪,虽然当时是尸体,事实上是假死。

3、也有一些人认为,是侮辱尸体罪,因为当时王强认为这个就是女尸体。

4、也有一些人认为,不属于侮辱尸体罪,因为刚刚开始是侮辱尸体,但是后来尸体复活了,也就不是尸体了,不应该属于侮辱尸体罪。

请问此事如何定性?并写出理由。

A、以强奸罪论处。

B、以侮辱尸体罪论处。

C、不构成犯罪,救得女子性命,相关部门应奖励该男子。

D、不知道。

有关法律知识设置了一个公众投票,有超过一万人参加了调查,其中有近7500人(约占67%)的人认为是“侮辱尸体罪”,25%的人认为应该“以强奸罪论处”,还有4%的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针对这个问题只是设置“侮辱尸体罪既遂”和“侮辱尸体罪未遂”,结果完全是不一样的。

许多网友持有不同的意见,最有代表性的如下:

1、王强当时的本意只是侮辱尸体,但是没有想到,这个确是个活人,王强当时并没有故意强奸,只能处以侮辱尸体来定罪。

2、王强属于“侮辱尸体”,但是从客观上却强奸了活人,但是当时王强认为是尸体。王强在侮辱尸体是犯罪的,应当属于侮辱尸体罪。

3、侮辱尸体罪是不对的,因为要成立这个罪必须真的是尸体,而这个女子当时并未真的死了,而且她的“尸体”当时只是处于假死的状态,应该属于活体。应该说强奸罪名是成立的,但是王强当时没有故意强奸的,只能说在实际情况下有强奸的事实。王强认为这个女子已经死亡,当时只是错误的判断而已。

4、从王强的主观上来看,应该是侮辱尸体罪,因为送去殡仪馆的尸体,一般都是医学认定的,并且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的,也就是死尸!但是没有想到的是,王强在做的过程中,女尸体竟然 “活”了,在这个时刻,王强当时属于强奸,应该是强奸罪。

5、人=肉体+灵魂,如果从强奸一个肉体,而这个肉体属于活着的尸体,从尸体来定义,应当以侮辱尸体罪来定罪。

6、如果从两次三段论来判断,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从主观上来讲,王强当时认为自己在犯侮辱尸体,但是事实上这个女子并不是尸体,应当属于不能侵犯。

从客观上来讲,王强已经触犯了强奸罪,而且还已经既遂了,应该定强奸罪既遂。

许多人心中疑惑,到底有没有权威的,合理的解答呢?

这个特殊案例,刘凤科讲刑法,也曾讲过,犯罪人主观认为是尸体,才实施奸淫行为的,但是这个女子当时并没有死亡,出现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1、强奸罪既遂。

2、侮辱尸体罪既遂。

3、侮辱尸体罪未遂。

对于这个特殊的案例,刑法学家、清华大学博导,黎宏教授的观点:“误把活人当尸体,这不是强奸罪,而是既遂的侮辱尸体罪。” 这就是特殊案例的一个学界的观点,具体解答可以总结如下:

1、强奸罪,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属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而且犯罪人还从主观上,必须具有相应的认识是强奸。

如果犯罪人没有强奸的意识,也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会犯罪,从刑法理论上看,即使“事实认识错误”,排除故意,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2、侮辱尸体罪既遂。

犯罪人故意侮辱尸体,而且已经发生了侮辱尸体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刑法第302条所规定的侮辱尸体罪。

3、侮辱尸体罪未遂。

王强在实施奸淫尸体的时候,当时认为这个对象就是“尸体”,但实际上确是活人,从结果来看并没有侮辱尸体,不属于侮辱尸体罪。

从现有的刑法来看,应该属于侮辱尸体罪未遂。

如果从处罚的角度来看,侮辱活人和侮辱尸体对比,应该判侮辱尸体既遂比较合乎情理。

黎教授还认为,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分析的时候,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应当动态地分析,而不应当静态地生搬硬套。

既要考虑结论的具体妥当性,又要考虑符合刑法的整体精神。

什么是假死?

由于呼吸、心跳等生命指征十分衰微,从表面看几乎完全和死人一样,如果不仔细检查,很容易当作误认为已经死亡。

“假死”这一概念,在医学界是不陌生的。2018年的第2期《广东公安科技》中解释:

简单地来说,假死的表现是身体冰凉、没有呼吸脉搏,外表看着已经死亡,但是实际还活着。

因为人的血液循环、呼吸和大脑的功能活动,被高度抑制了,造成生命活动极度微弱。

这个状态,一般的临床检查方法,通常查不出生命特征的,要使用专业的医疗仪器,比如心电脑图、X光机透视等手段来检测出来。

随着医学的发达和殡葬制度的逐渐完善,由于家属不是专业医生,无法准确地判定老人是否真正的死亡,需要打120电话,目的就是防止假死的事情的出现。

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指挥,对老人的身体进行检测,并且使用心电图仪器进行检测,经过确认,假如老人确定已经死亡,就会出具心电图证明资料。

以下是假死的真实案例。

(1)、听家里的长辈说,很久以前本村里就出现过假死的事情。

当时由于家属不懂专业的医学知识,错误判断老人已经死亡,当停尸第二天的时候,守灵的亲人看到白布上下浮动,以为是幻觉,立即叫上家人一起过来查看,掀开白布,发现老人已经睁开眼睛了,马上找医生过来诊断,确认是苏醒过来了,进行治疗,康复了。

假如在下葬以后,老人突然清醒那就为时已晚了,会造成一大悲剧。

(2)、看新闻,上海一个老人福利院,发生了一例奇特的事情。

有一个老人在去世之后,按照当时的殡葬制度,必须送往殡仪馆进行火化的,正常流程就是这样的,但是殡仪馆的工作人员遇见了一个奇特的事情,当他们转移似乎不是遗体。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5月2号早上,殡仪馆的人员接到老人福利院的电话,通知他们运转一位老人的遗体到殡仪馆,工作人员开了一个面包车,准时来到了福利院。

福利院转移一个老人的遗体,然后放到面包车里面,开车往殡仪馆,在路途中,一个工作人员发现了异常,看到这个老人似乎在动,于是其中一个工作人员带略微惊恐的声音问到:“你们看一下他死了吗?”

他们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奇特的事情,工作人员还没有反应过来,其中一个工作人员上前探了探头说:“人在动哦。”然后另一位工作人员也小心翼翼地靠近一瞧,确定地回答:“人是在动啊!”这个时候,他们把这个老人重新运了下来,放在担架上。

他们马上打电话通知福利院,其中一位工作人员胆子比较大,拉开套住老人的袋子,另外两个人也过来看,确实活着的。

其中一个工作人员想把袋子的拉链拉上,把老人盖住,另外一个人员提醒,不要盖住,方便老人呼吸。

这位老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生命稳定了,一些民众看到了,纷纷议论:“活着的人被当死人送葬。”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解释说,需要死亡证明才能拉火葬场火化,发生这么大的事情,后来相关部门介入了调查,相关的责任人也被处理了。

(3)、不仅在国内,在国外也出现过类似假死的真实事件。

看新京报,曾在2019年报道过这样的一个消息。

一位泰国70岁的老人菲妮,当在医院里面去世以后,家人把她放到棺材里面。

3天以后,也就是在火化之前,这位老人却突然眨眼睛了,而且出现了呼吸,葬礼立即终止了。

写到最后:

1、无论尸体还是活人,不要侵犯,虽然罪名不同,但是都属于犯罪。

2、假死现象虽然比较少,还是要经过医生专业的诊断,生命是可贵的!

以上是我的分享,感谢阅读,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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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